选举区人大代表办法(草案式样)第一条根据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XX省实施选举法细则,结合本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区选举委员会的安排,本选区应选区七届人大代表x名,正式代表候选人应比应选名额多x人,实行差额选举
选举工作由选举委员会派员主持,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方可进行选举
第三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民如果不能写票,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写,代写者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愿填写
选举时,选民应亲自到大会会场或投票站投票
因故不禽邑到选举大会会场或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在流动票箱投票
流动票箱必须由三人负责,并在统一规定的时间投票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或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受委托人凭委托书和委托人的选民证领取选票
;选民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河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选民写票时,对候选人赞成的,就在其姓名上面的空格内划“o”;不同意某一候选人时,就在这个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划“×’’
如另选他人,就在不赞成的某一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划“×”,再在另选人姓名栏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面的空格内划“o”
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既不划“o”、又不划“×”的为弃权
写票一律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字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
对选票上字迹、符号书写不清,无法辨认的视为废票,部分辨认不清的,其辨认不清的部分为废票
第四条选举设总监票人一名、监票人x名,总计票人一名、计票人x名
代表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第1页共11页人和计票人
第五条投票结束后,本选区主会场票箱、投票站票箱和流动票箱的选票统一计票,由计票工作人员清点选票,作出记录,并由总监票人签字后,报选区领导小组审核
投票张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