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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私有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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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农村私有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作者: 卢荣 刘庆华 发布时间: 2024-08-20 15:08:18 【基本案情】 原告孙元珍与被告朱茂海系夫妻关系与被告皮远桂系姑侄关系。1994 年孙元珍、朱茂海购买戴成然房屋从事建材生意,2024 年原告孙元珍放弃家中的生意前往长沙照顾儿女,并电话通知被告皮远桂,接手自己的建材生意并将自己的房屋无偿租给皮远桂经营。 2024 年 3 月 17 日被告皮远桂给付被告朱茂海购房款 65000 元,被告朱茂海将户主为朱茂海座落于中武乡玉圃村二组建筑面积 227.20㎡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者朱茂海地址中武乡关堰村九组地号 06-20-120245 用地面积三百㎡住宅用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被告皮远桂,朱茂海将 65000 元汇给在长沙的儿子朱召生,朱茂海出具了:皮老三购买房屋现金 65000 元且收款人为朱茂海的收条一份并口头约定朱茂海夫妇有居住权。 2024 年 11 月 16 日朱茂海与皮远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一份,朱茂海将二间三层楼房卖给皮远桂,记占地面积 148㎡,总计房屋售款 90000 元,2024 年 3---------------------------------------------------------精品 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月 17 日已付 65000 元,其余欠款 25000 元,于 2024 年 11 月 17 日付款 5000 元,2024 年付款 10000 元,2024 年付款 10000 元,有在场人孙元柱、孙元成的签名。嗣后,孙元珍夫妇多次从长沙返回澧县中武乡玉圃村,因居住权问题,孙元珍与皮远桂夫妻发生分歧。 另:被告朱茂海系中武乡关堰村村民 1994 年购买中武乡玉圃村二组戴成然住宅,经中武乡玉圃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但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其土地性质仍属中武乡玉圃村民集体所有;被告皮远桂系中武乡玉圃村二组村民未分得宅基地;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皮远桂向中武乡玉圃村民委员会申请了一处宅基地并按正常的审批手续,已经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性质为租赁);此前朱茂海经中武乡关堰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将中武乡关堰村 9 组的房屋卖给了朱召将(未办理变更登记)。 【焦点问题】 本案的焦点即被告朱茂海将夫妻共有的房屋转卖给被告皮远桂是否合法,也就是皮远桂取得孙元珍和朱茂海夫妻共有的房屋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二)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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