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签约、公证办法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派出管理规定,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乙方)出国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甲方,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协议书》须经公证生效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应在领取出国签证和机票之前办理完毕签约、公证、交纳保证金等手续
一、办理《协议书》签约、公证的要求为方便留学人员签约,甲方已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办理《协议书》签约、公证时,留学人员本人应带两名担保人(丙方第一担保人、丙方第二担保人)同时到场,当着公证员的面现场填写《协议书》中的划线部分(即______),不得有任何遗漏或误填
二、办理《协议书》公证的地点(1)北京地区的留学人员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事宜
长安公证处地址是: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6 号,首创大厦 b 座 7 层,电话:65543888,65544478,传真:65544475,邮编:100027;(2)北京以外地区的留学人员在地方省、市级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事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事厅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受理机构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咨询
三、担保方式有关《协议书》的担保问题,根据 1997 年 9 月司法部发各地公证处《关于〈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担保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目前,留学人员的担保方式一般选择连带责任担保
四、担保人的条件《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所指丙方担保人必须为两人
丙方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年龄为 18 周岁至 55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2)具有代为清偿能力;(3)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
法人、其他组织、协议乙方的配偶、即将长期出国人员不得作为本协议书所指的保证人
代为清偿能力是指保证人具有与担保金额相适应的个人财产或稳定的收入
保证人应当提供银行存款或具有正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