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办理农村土地承包及其经营权流转合同公证时间:2024-10-19 11:31:14 作者:马颖秋律师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本文是多年前本律师在作公证员期间所撰写的一篇文章,曾发表在唐山市公证动态上,现值物权法频布之际,作为物权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包括经营权流转,在今后农村承包合同中占有相当重的份量,对我们律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想本文在此时也有其新的含义,愿与同行及与此感兴趣的同仁共同探讨. 同时未经同意,不得转载.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及其经营权流转合同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已于 2003 年 3 月 1 日实施了,而作为对农村土地承包及其经营权流转合同把关的公证部门,在此新旧法律交替之际,应注意哪些问题呢?笔者作为公证人员,仅就办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试述如下,与大家共享。第一,应注意合同内容是否完善合法。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21 条规定: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名称。承包方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方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第 37 条第二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六)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实践中的土地承包及经营权流转合同却往往与上述条款不符,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中土地四至不清。如某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土地南至沟,而实际此沟有两个坝,承包土地是到南沟坝还是北沟坝,合同中规定不清,履行中则容易发生边界纠纷。(2)承包或流转合同的履行期限不明确,只规定期限却不规定起止日期,甚至根本不规定履行期限。(3)承包或流转土地用途规定不明确或根本就不规定。这使某些承包户或流转户钻了空子,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耕地变成建设用地,在承包或流转土地上建房,挖沙,取土等。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3 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第二,应注意合同用语是否法律规范。如某村实行招标形式发包的土地承包合同中规定:投标时所交定金充抵部分承包费。这里所说的定金实质上是履约保证金,而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