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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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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苏州劳动专业律师网 www.sz-ldlaw.com 彭慧律师整理提供 15190099718)一、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万元;(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二、第六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酬劳应当符合前款规定。”三、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四、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节严重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撤销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修正案开始施行时用工单位正在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该根据本修正案进行调整;本修正案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司变更登记后,方可继续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4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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