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劳动者持假文凭或虚假工作经历签订劳动合同有效吗?内容摘要通过上述操作,针对持假文凭或虚假工作经历而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有效避开仅凭“以劳动者欺诈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无效”为思路来解除此类劳动合同引发的证据不足和主张不能之尴尬,使得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更具备合理性,更能得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支持,最终降低用人单位仲裁诉讼资源投入和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案情简介王女士本是苏州某中专学校毕业,花钱在市场上购买了苏州某成人大学大专毕业证,在个人简历中虚增了在某超市有过零售业销售工作的半年经历。2024 年 1 月,王女士通过市人才市场成功应聘并担任某大型超市客服组长,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 6 个月6 个月后刘女士如期转正,超市根据王女士的工作表现和绩效,分别在 2024 年 10 月、2024 年5 月对其进行涨薪和晋升课长。2024 年 2 月,超市新来的店长因与王女士工作配合问题,产生沟通分歧,从而对王女士不满。随后超市查实到王女士的大专文凭系伪造,工作经历亦有“水分”,于是通知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王女士不服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定双方劳动合同有效,并要求超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案例分析本案引起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争论。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超市以假文凭或虚假工作经历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有效。首先,《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二)实行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 号第十八条:“……第(二)项中,“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并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最后,《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即劳动者在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负有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