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xx 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诉上海 xx 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24)杨民二(商)初字第 63 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北京 xx 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 xx 号歌华大厦 9 层 923 室。法定代表人孙 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 xx,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叶 xx,上海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 xx 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xx 路 2500 号 22 楼 c-28 室。法定代表人邵 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 xx,上海市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 xx,上海市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 xx 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 xx 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月 19 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程建婷独任审判,于 2024 年 3 月 17 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 xx、叶 xx,被告法定代表人邵 xx 及其委托代理人蒋 xx 均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叶 xx,被告委托代理人蒋 xx 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 xx 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诉称:2024 年 5 月,原、被告就《xx 帝国》网络剧拍摄赞助进行磋商。2024 年 9 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原告开始制作剧本,9 月底完成剧本制作,并得到被告口头确认,双方就发布会改成杀青会也达成一致。2024 年 10 月 25 日,原、被告双方重新签订微剧杂志广告发布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100 万元,其中微剧赞助费人民币 40 万元。2024 年 10 月 31 日微剧杀青会后,原告应被告的要求于当天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人民币 12 万元的发票,并根据被告对剧本修改的建议,原告就剧本重新作了植入及修改,总计花费人民币 44,416 元。被告收到发票后迟迟未付款。原告向被告催讨该款项,并要求被告支付该片子的其余赞助费及修改费。被告却表示因受众群及经营方向改变的原因,不打算赞助了,并要求变更合同,直接改成广告发布。被告在剧本确认后未付应付款超出 30 日,理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原告已将该剧本制成片子在网络上发布,为被告的服装品牌作了广告,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播出传播义务,被告拒绝支付赞助费已造成原告实际损失。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