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区分商品房认购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意义作者: 刘康军 发布时间:2024-12-16 11:00:26 【案件索引】 (2024)秦民初字第 00775 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某,男,1962 年 6 月 8 日生,汉族,咸阳市人
原告李某某,女,1965 年 8 月 30 日生,汉族,系原告高某某妻子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41 年 10 月 15 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珠泉路玉珠楼新村 13 号楼 3 单元 2 层西户,系原告李某某父亲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建强,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 148 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咸阳瑞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都区玉泉北三巷
法定代表人吴瑞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莹,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原告高某某、李某某诉称,2024 年 6 月 25 日被告同意以内部优惠价出售给原告林湖苑房屋两套,为 VIP:10001 号 1-2-12-A 和 VIP:10002 号 1-2-12-C2
2024 年 12 月19 日,原告高某某向被告交纳了两套房预购房款各 200000 元
2024 年 1 月 6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两份内部认购协议,期间被告经原告同意将房号变更为林湖苑 1 号楼 B 座 11202号、11204 号,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并将两套房屋出售给别人
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双方的认购协议;2、双倍返还原告预交房款 800000 元,并赔偿损失 242000 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系商品房预约合同,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被告未将房屋出售给原告,被告将房屋出售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原告的权益,不构成一房二卖
认购协议约定若出现违约或其他不能履约的情况时,被告全额退还原告认购金并支付 8%的利息,原告交纳的 40 万元认购金不具有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