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合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集体合同条例》、《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本区域/行业内企业主管部门)(简称乙方)代表本区域/行业内 家企业(名单附后)与(区域/行业联合工会方)(简称甲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工资协议
一、本合同约定的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等标准分别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根据本合同执行
二、企业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本企业的特点,与工会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
三、甲、乙双方根据政府公布的本年度工资指导线、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经协商合理确定不同岗位(工种)职工工资水平,乙方保证职工收入随着企业效益增长而增长
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乙方按月发放职工工资,并于固定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不得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抵付职工工资性收入
五、乙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应征得工会或职工同意,并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加点的劳动酬劳
六、职工产假、晚婚晚育假、婚丧假、工伤职工停工留新期等期间,乙方应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七、职工病假应发放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并不得低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八、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乙方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九、非因职工原因停工、停产、歇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根据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十、乙方应建立职工考勤制度,书面记录职工出勤情况,并与职工核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