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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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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湖北省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恩中民终字第 126 号 上诉人来凤县 A 乡 B 卫生所为与被上诉人向 X、苏 X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来凤县人民法院(2024)来民初字第 487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4 年 2 月 6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廖 XX 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XX、陈 XX 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24 年 6 月 19 日上午 10 点多钟,二原告之子苏 X 来因不明原因呕吐、哭吵,原告向 X 和其姐苏 X 云将苏 X 来抱到被告卫生所治疗。被告卫生所是和 X、谷 X 两位医生当班。两位医生给苏 X 来检查后,制定了治疗方案。先给苏 X 来进行两次肌肉注射,小孩吃了几口奶,当班医生决定给苏 X来输液治疗,第一次打入额正中静脉,苏 X 来打针处起疱,医生又在苏 X 来太阳穴处打第二针仍未成功,原告向 X 不同意继续打针,向 X 和苏 X 来在卫生所休息大约四十分钟后,苏 X 来第一次静脉穿刺处出血,被告的当班医生给予止血处理。下午两点多钟,被告当班医生又给苏 X 来肌注一针,原告向 X 将小孩抱回家,途中再次出血,向 X 抱孩子返回被告处,被告单位医生给苏 X 来出血处敷了药,用酒精棉球加压处理,并建议到县医院治疗。临走,医嘱把小孩头部抱高点,压住出血部位,原告向 X 用卫生纸将出血处按住。经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县医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循环呼吸衰竭,凝血机制障碍? 二原告之子死亡后,二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 3000 元、误工费 1090元、抢救路费 30 元、精神损失费 15696 元,共计 19816 元。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之子与被告卫生所是患者在医院就诊过程中,医院为其提供诊断、治疗,二原告交纳费用而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二原告之子在被告处做静脉穿刺后,先后两次出血,被告方均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后经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辩称原告之子体质特异及自己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但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责任。庭审中,被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二原告主张的丧葬费 3000 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二原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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