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医疗服务合同解除所谓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的一种行为
合同解除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与合同其他制度,如合同无效、合同变更、合同担保等互相配合,共同构成我国合同法的完整体系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订约双方必须严格依据合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但在经济生活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常导致合同得不到正常的履行,当事人必须通过合同解除的方式提前消灭合同关系
因此,能采纳合同解除方式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包含两方面含义:首先,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其次,对于无效和撤销的合同,也不发生合同解除,此类合同也应采纳不同方法进行调整
第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法律设立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要保障合同解除的合法性,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
所谓法定解除条件就是由法律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享受解除合同的权利
所谓约定解除条件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假如出现了某种约定的情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享受解除权,我国经济合同法尽管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当事人约定解除权
但在司法实践中是承认这种合同解除方法的
而且根据合同自由原则,也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解除合同
第三,合同的解除必定有解除行为
我国现行经济合同法没有像日本等国立法那样采纳当然解除主义
所谓当然解除主义,是指只要符合解除条件,合同自动解除,而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必要
这种方式虽然可迅速导致合同的解除,但没有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意志,特别是没有充分考虑解除权一方的利益
例如,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能解除合同,而是希望对方继续履行,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