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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的重要性及应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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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协议的重要性,谈售后回购税务处理 一、政策规定 国税函(2024)875 号文规定:采纳售后回购方式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销售按正常销售处理,回购时按采购处理。但是,在“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不能确认为收入。 二、问题提出 1、什么是“有证据表明”?我认为,证据可以通过签订协议合同来显现。还有,要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还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认,现在税务处理中也提倡这个。 2、什么是“销售收入确认条件”?收入的确认条件,就是确认收入的 4 个条件。当然,税法的确认条件与会计准则的四个确认条件相比,少了“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规定。 三、应用举例 [例]某金楼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7%。 2008 年 5 月 1 日,该金楼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珠宝首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 10000 元,增值税额 1700 元。 协议规定,该金楼应在 9 月 30 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 11000 元(不含增值税额)。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到。 根据该销售合同性质推断,这是属于抵押借款行为。 假定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 8000 元,除增值税外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根据合同推断,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分析,已“有确凿证据”表明该售后回购交易不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 因为,该金楼对已售出商品保留着与所有权相关的继续控制权——5 个月以后按规定的价格购回。 所以,该金楼的会计处理如下: 售出商品时,将取得的银行存款 11700 元,确认为负债,不得将发出的商品成本结转为销售成本。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1)确认负债增加: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2)反映在库商品减少: 借:发出商品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5~8 月,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 200 元(1000/5)。 (3)分摊各月利息 借:财务费用 200 贷:其他应付款 200 (4)到期购回 9 月 30 日,购回 5 月 1 日销售的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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