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原告广西兴业县 XX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 X 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
llgarden
com/thread-547002-1-1
html兴业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兴民二初字第 108 号原告广西兴业县 XX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业县石南镇
法定代表人曾 X 容,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建海,广西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洪川,广西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 X 英,女,成年,住兴业县石南镇双拥路 X 花园
原告广西兴业县 XX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 X 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4月 22 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梁立标独任审理,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书记员罗世光担任记录
原告广西兴业县 XX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洪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 X 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兴业县 XX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兴业县 X 花园业主,亦系接受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之一
2024 年 9 月 8 日,第三人广西 X 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开发兴业县 X 花园小区时,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委托服务合同》,约定原告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对 X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合国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住宅和杂物房(车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 0
4 元一个月/平方米,原告按月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每个月的 10 日前交纳当月应缴的物业服务费及其他应交的费用给原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自 2024 年10 月份起至 2024 年 1 月份的物业服务费 1697
6 元未支付给原告
虽经原告多次追讨但均未果,被告已构成违约,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