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口头合同,贻害无穷 [案情简介] 申诉人:罗某某等 42 人,某砖厂雇工 申诉人:刘某某等 5 人,某砖厂雇工 被诉人:某县某某砖厂,私营企业主张某某 罗某某等 42 人,从 1994 年 5 月 4 日起先后分四批被雇主张某某从陕西某县等地招来,从事红砖生产,至 10 月 16 日停工,罗某某等诉称:在这期间生产了 400 多万块砖坯,成品砖 360 余万块
原达成协议支付一趟路费,红砖上垛点数,实行计件工资,作多少挣多少,按每生产一块成品砖计发工资 1
6 分,所余砖坯按每块 1 分计发计件工资,零工按每个工 10 元计,应折合工资 6 万元,除去已支付生活费 17039 元、医疗费 641
30 元、零花钱2822
68 元、工资 11552
9 元,尚欠工资 3 万元未发
尤其是 10 月 16 日,因雇主与他人的经济纠纷,拉坯平车、运土拖拉机等生产工具被他人拉走抵债后,造成停工,而工资一拖再拖,引起争议
10 月 25 日罗某某等 42 名雇工,向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立即解决工资问题等
安徽籍刘某某等 5 人于 1994 年 3 月 30 日被雇主张某某由火车站招来,从事红砖生产,至 10 月 16 日停工,刘某某等诉称:工资计发办法与陕西籍雇工相同,直至 10 月 16 日停工后还拖欠工资 1660
40 元,引起争议
11 月 2 日刘某某等 5 名雇工向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经审查,两案争议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成立,争议事实存在,有关劳动酬劳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符合时效规定,决定立案处理
两案被诉人、争议事项及核算单位均相同,申诉方又皆为外省籍雇工
为了及时解决争议,缩短他们在陕西省某县滞留时间,避开争议扩大,决定并案处理
根据劳部发[1993]276 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下载后可任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