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同成立要式性之质疑 金荣标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沙坪坝 400031) 摘要:合同的成立唯一要件是当事人合意
要式要物性之功能在法律法律规范中体现为生效要件、对抗要件或证据要件等功能
合同成立的非要式性有利于贯彻合同自由、意思自治和鼓舞交易原则 关键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式性、要件 一、 问题的提出 新合同法制订以前,国内法学界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一直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要区分、如何区分争论不休,并且长期以来有大量的司法判例判决合同不成立之情形
新合同法颁布后,国内学者几乎都主张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当进行严格区分
但同时有许多人对它们的构成要件上却又模棱两可,造成合同成立与生效再次模糊
类似“假如法律、行政法规定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批准、登记的,那么只有获得批准、登记以后,合同方为成立”的论述 ,在学术著作中到处可见 ,在法律文件中也有体现
学述和立法上都认为:合同的成立除具备一般要件外,还须具备一定的特别要件,即要式要件或要物要件
究其实质是对合同形式的特别要求,该要求得不到满足,合同就不成立
这是国内学术界普遍认为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只要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即可成立;除此之外,别无条件可言
二、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就要式性而言,严格区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长期以来就没有对它们作严格的区分,而使许多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或被确认为不成立,或被确认为无效,而实质上应当为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或效力未定、或可撤销、可变更、或无效,不是二选一的选择题,而是多选一,并且排除了不成立的选项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为方便说明,图示如下): 区别 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 性质 事实问题 法律问题 目的(功能) 确认合同是否存在 运用法律推断合同有无效力,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