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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基础性和实务性问题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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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同解除的基础性和实务性问题 阅读提示:无论合同文本起草还是合同案件处理往往都关系合同解除问题。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各地高院的指导性文件也时常对此有所涉及。特别是近日吉林高院民二庭还专门就这个问题作出了关于商事案件适用合同解除制度若干问题的解答。回复 20240122 可阅读吉林高院解答全文。△考察司法实践,关于合同解除的实务之中存在着一些值得讨论的具体问题,这些问题既包括值得整理的基础性问题,也包括从裁判角度值得探讨沟通的技术上的实务性问题。本文尝试着做了初步梳理,从十六个方面展开归纳分析。问题一:合同法中有关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合同法除了在第九十三、九十四、九十五、九十六条对合同解除权制度作出了基本规定外还在其他条款中明文规定了合同解除权。主要包括:合同解除的基础性和实务性问题 16 条上述这些条款规定情形,都是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中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这些法律规定具体情形行使解除权时,自然也应遵循第九十六条规定。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明文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条款外,合同法还有一些与合同解除紧密相关的条文规定,比如:第一百一十条非金钱债务违约时要求继续履行的例外情形;第二百零六条还款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形;第三百七十六条领取保管物的情形;第三九十一条储存期间不明确时提取仓储物的情形等。这其中又以第一百一十条在实务中与合同解除最为紧密相关。另外,根据第三百九十五、四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也可分别适用第三百七十六、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对于第三百零八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有学者认为也属于合同解除之情形。但笔者认为这一条给予的是托运人合同变更权,而非解除权。虽然该变更权在性质上也属于形成权,但从看看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再结合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中的规定看,不管理论观点如何,实务中至少在法律条款上还是将变更与解除进行了区分的。除了合同法之外,物权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律师法、破产法等其他法律中也有对合同解除权的特别规定,但不在本文中进行梳理讨论。此外,笔者认为,合同解除制度是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八)项之规定,只能由基本法律来规定。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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