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作者:广东仁乐律师事务所冼琼炜律师民事答辩状答辩人:谢*甲,女,1956 年 8 月 1 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吴川市梅录街道***区 129 号,身份证号码:440821195608010320因肖*乙诉谢*甲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作出如下答辩:一、原告无证据足以证明我在(2024)湛吴法民一初字第 36 号案申请保全存在过错,故原告起诉时机错误。原告请求保全损害赔偿必须以我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存在过错为前提。而推断申请人的保全是否有过错,应从申请人提出保全时是否尽到必要注意义务以及申请人的诉请与诉讼结果在主客观上是否相一致这两个角度进行推断。第一,众所周知,原告肖*乙与王*丙自 1980 年以来是夫妻,我在起诉(2024)湛吴法民一初字第 36 号案时,原告肖*乙与王*丙仍同室居住生活,共同经营生意。而原告与王*丙 2024 年 4 月 23 日离婚,我是从(2024)湛吴法民一初字第 36 号案原告于 2024 年 4 月 8 日提出财产保全异议才知道。即我对原告与王*丙双方离婚并不知情,且肖*乙离婚状态并不对外公告。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我将肖*乙与王*丙视为夫妻列为共同被告符合情理,没有过错。第二,我依法申请保全,是否有过错还取决于(2024)湛吴法民一初字第 36 号案的最终审理结果。因为,原告即使不是王*丙配偶,也有可能是负连带责任的被告。该案可以是全部支持我诉请,或是部分支持我诉请,或是全部驳回我对王*丙的诉请,判决结果目前不得而知。因此,我在(2024)湛吴法民一初字第 36 号案的诉请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需要通过法院最终的生效判决予以确认。但(2024)湛吴法民一初字第 36 号案未定案,我申请是否存在过错尚未确定,而原告现时即起诉主张权利时机错误。二、原告主张的损失后果没有事实依据,即使有损失也与我的保全申请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一)、有证据证明原告被冻结账户内的资金是用于金融理财使用。原告工商银行被冻结账户 2024032001021884292 在被冻金额 477000 元之前,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5 月 12 日止原告银行账户资金流转清况看,证明其大额资金用于“理财购买”、“基金购买”和“基金回赎”等金融理财活动,不是专门用于支付合同款项。而且其所称“于 2024 年 3 月 1 日向批发行——松州骏利蔬菜经营部支付 163800 元定金”也无出现在该账户交易记录中。因此,原告所称的“原告唯一有现金的账户已经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