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出卖人:XXXXXX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受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双方对合同未作具体规定的内容,作如下补充协议:一、若买受人选择分期付款方式,按如下约定执行1、分期付款仅分二期支付,第一期付款即为购房时的首付款人民币: 元
2、第二期付款人民币: 元必须在 付清
否则,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收取全部购房款 5%的违约金之外,还有权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商品房的交接1、交房通知由出卖人用挂号邮件的形式发出
2、出卖人应在交房通知中明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买受人在接到交房通知后,应根据交房通知明示的时间、地点,亲自或书面指点委托人持有关文件前往指定地点办理交接手续
如交房通知中明示的办理房屋交接的时间比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的交付期限提前,则买受人最迟应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的交房日期前往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但不能据此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3、出卖人必须至少给予买受人自收到交房通知之日起 7 天的合理准备时间,如买受人自收到交房通知之日起至交房通知中明示的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时间不足 7 天,则买受人应当前往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时间为自收到交房通知之日起 7 天内
买受人应当前往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时间的最后一日假如遇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
4、买受人除因出卖人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房条件而拒绝交接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办理交接手续,交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瑕疵不影响交接手续的办理,买受人可以在房屋交接后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要求出卖人承担保修责任
5、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房的,从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商品房已交付买受人,除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房通知指定日期的第二天起转移由买受人承担之外,出卖人可自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向买受人收取 30元人民币作为房屋代保管费用,用以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