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境外商标资助一、资助时间境外商标注册申请资助,应在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后一年内提出,以商标注册证明文书记载的注册时间或者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的签发时间为准。 二、境外商标注册资助的条件标准: (一)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 2000 元,每件最多资助 20 个国家或地区;在猎取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后凭证书一次性申领资助,各指定国家核准注册后不再重复资助; (二)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 10000 元; (三)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 5000 元; (四)在台湾、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 3000 元; (五)在香港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 1000 元。 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 50 万元(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或者同一企业法人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 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台湾、香港、澳门除外)受资助件数不得超过 3 件(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或者同一企业法人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 境外商标注册资助仅对境外商标注册申请进行资助,对续展、变更、转让等申请行为不给予资助。 三、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境外商标注册资助申报表》一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等主体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三)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境外商标注册付款凭证复印件(验原件)。委托境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没有委托国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供对境外代理机构的付款凭证或者注册地注册核准机构的官费付款凭证; (五)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的中文译件; (六)商标权权属保证书。四、申请境外商标注册资助的程序: (一)申请人在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网站下载《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境外商标注册资助申报表》,按规定填写,盖章后,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到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材料不齐的,限期予以补充,并在材料补正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经审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