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借款人(以下称甲方):贷款人(以下称乙方):甲方为解决完成学业所需资金,经甲方所在学校批准,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 分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借款用途借款用于 。第二条借款金额其中:学费每年 元; 生活费每月元。第三条借款期限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年 月,自乙方将借款划入本合同规定账户之日起计算,即(或)从 至 。第四条借款支用(一)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办理第一笔贷款支用。(二)以后各笔贷款,甲方委托乙方按下列时间划入甲方指定账户1.用于支付学杂费的贷款于每年月日(遇法定节假日提前至节假日的前一天)划入甲方指定账户;当前页码 -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用于支付生活费的贷款于每月日(遇节假日提前)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二、八月份除外。(三)甲方同意乙方将贷款划入下述账户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如甲方提供的账户因挂失、销户等原因无法入账时,甲方应及时提供新的账户。(四)甲方停止支用贷款时,需经所在学校批准,并提前 15 天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第五条借款利率(一)双方约定月利率为 ;(二)借款期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实行一年一定,每年年初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相应档次的利率确定借款利率;但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含一年),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受国家法定利率的调整而影响。第六条还本付息(一)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甲方在读期间,即 年 月至 年月按月归还借款利息;自甲方毕业次月起至贷款合同到期日止,即 年 月至 年月甲方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法归还借款本息。当前页码 - 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含一年),甲方则在借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二)甲方委托银行自动从甲方在银行开立的储蓄(卡)账户中扣除每月本息额,因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等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在还款日未受足额清偿的,未受清偿的贷款视为逾期贷款。如甲方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挂失,冻结等情况而造成无法扣收本息的,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还款账户用于扣收贷款本息。(三)甲方全部提前归还贷款本息,需经所在学校批准,并提前 15 天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已计收的利息,不随还款期限、国家法定利率的变化而调整。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