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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合同的争议解决案例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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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际工程合同的争议解决案例一、案例背景一当事人中国实业公司是一家中国的私有企业,在国外重大建筑与工程项目中表现活跃,通常作为 EPC 承包商。玉古设计公司是一家塞尔维亚的私人公司,专于工业过滤系统的设计与制造。项目情况在 2000 年年末,一家名为蜘蛛实业公司的公司(该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开始于中国实业公司进行商谈,考虑将一座位于比利时的大型化学垃圾处理厂的 EPC 合同授予给中国实业公司。保罗·韦伯先生是蜘蛛实业公司的唯一所有者和控制人。在与中国实业公司国际部主席陈呜添先生的商谈中,韦伯先生向陈先生担保,此项目的资金将很快到位。韦伯先生说他一直在与一个银团进行积极的谈判,该银团准备向此项目提供其所必需的 6 千万美元融资。中国实业公司非常渴望能够入主欧洲大型厂房市场。在中东,它已经成功地在相关行业内开展了许多项目,但是至今还没有参加到任何重大的欧洲项目中。为此,陈先生特别建议公司董事会支持此项目,并与蜘蛛实业公司进行商谈。授标函在韦伯先生和陈先生进一步商谈之后,蜘蛛实业公司于 2001 年 2 月发出授标函,授予中国实业公司在 EPC 固定总价合同的基础上,执行一个年处理能力为 350000 吨的化学垃圾处理厂的建设。此授标函构成在其发出之日起的 30 天内,授予 EPC 合同的基础。此授标函同时规定:“……此 EPC 合同固定总价,价格不得上浮,并且对蜘蛛实业公司和中国实业公司具有约束,但是前提条件是融资机构批准向蜘蛛实业公司提供 6 千万美元的必需贷款,同时,此 EPC 合同须经蜘蛛实业公司及其技术顾问批准。假如以上两个条件均没有满足,则此 EPC 合同不产生任何效力,并且蜘蛛实业公司和中国实业公司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义务……”此授标函同时选定玉古设计公司作为过滤系统的专业分包商,并且拟议由中国实业公司与玉古设计公司就该专业设备的设计和实施订立分包合同。在蜘蛛实业公司与玉古设计公司之间进行直接的讨论之后,蜘蛛实业公司于 2001 年年底向玉古设计公司发出关于计划年处理能力为 350000 吨厂房的意向书,并将副本送至中国实业公司。意向书2024 年 1 月,在此意向书的基础上,中国实业公司向玉古设计公司发出意向书,规定了两家公司计划订立的分包合同的范围和某些条款。该意向书还提及一份金额为 385 万美元的固定总价合同。因为在授标函中规定,蜘蛛实业公司对中国实业公司的支付义务取决于其是否获得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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