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电子邮件)纠纷案》 Update:2024/03/27/ Pageview:0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电子邮件)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2024)闽民终字第 597 号福 建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4)闽民终字第 597 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特切利美术与设计有限公司(The Hatchery Fine Arts and Designs Ltd.)。住所地:香港中环皇后大道 5 号衡怡大厦 8 楼(8TH FLOOR HENLY BUILDING 5QUEEN ROAD CENTRAL HONGKONG)。法定代表人:Rodney Ray CONE。委托代理人:陈川,福建建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坤达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浔中村龙船洋边。法定代表人:吴珊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林、颜爱民,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哈特切利美术与设计有限公司(The Hatchery Fine Arts and Designs Ltd.)(以下简称哈特切利公司)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厦民初字第 570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哈特切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川和被上诉人泉州坤达礼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玉林、颜爱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被告系一家在香港注册的公司, 2024 年 4 月 7 日,被告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原告发出订货要约,订单合同号为:654081 和 877238,品名是:手拉坯之类的产品。发货方式为:FOB 厦门。付款方式为:预付 30%定金,装运后见提单付清余款。订单号 654081 的合同金额为:112200.08 美元。订单号 877238 的合同金额为:10494.72 美元。两订单的合同总金额为:122694.8 美元。2024 年 4 月 8 日,被告支付了订单号 654081 项下的合同 30%订金,金额为:33660.02 美元。原告于 2024 年 4 月 9 日收到被告支付的订单号 654081 预收货款 33630.02 美元;其中 30 美元为银行手续费。2024 年 5 月 21 日,原告依约将订单号 654081、877238 的订单货物通过船运公司 MAERSK LOGISTICS 发货给被告。2024 年 5 月 29 日,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原告已经收订单号 654081 和 877238的货物发票、装箱单及货运代理单据电子附件,并确认两订单货物总金额为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22694.8 美元,同时承诺余款 89034.78 美元(1226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