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天 津 市小 型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同( JF-2001-015 )工 程 名 称 : 合 同 编 号 : 建 设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 签 订 日 期 : 天 津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天 津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天 津 市 小 型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发包方:( 简称甲方)_ 承包方:(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结合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1
1 工程名称: 1
2 工程地点: 1
3 工程内容: (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1
4 承包范围: 1
5 承包方式: 1
6 合同价款:本工程造价 元
金额大写: 第二条工程期限2
1 全部工程开工日期:本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2 全部工程竣工日期:本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3 全部工程总日历天数 天
4 各单项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三条工期延误与工期奖罚3
1 延期开工
乙方因故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提前五天,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应在三天内书面答复乙方
甲方同意延期要求或三天内不予答复,工期相应顺延
如乙方理由不充足,甲方不同意延期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 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认为必要时,可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并在停工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乙方在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应及时提出复工要求,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甲方代表在24小时内予以答复
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时限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