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如何通过合同条款控制项目经理(部)的越权行为?昆明分所 邱文庆【论文摘要】项目经理作为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负责施工过程的全部工作,其越权行为往往会被视为表见代理。本文主要分析怎样运用合同条款约束项目经理(部)的越权行为,从而规避因此给施工企业带来的风险。【关键词】项目经理 表见代理 内部承包 权限 风险根据建设部 1995 年颁布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尽管 2003 年 2月 27 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24〕5 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但项目经理职务作为工程项目经营管理的一个岗位,在全面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后仍将继续施行。项目经理代表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其主要拥有生产指挥权、人事权、财权、技术决策权及设备、物资、材料的采购与控制权。由于项目经理常驻施工场地,且施工场地大多都远离施工企业,因此,项目经理往往以项目部的名义对外独立开展工作。为规避其有可能给施工企业带来的风险,在合同条款中对项目经理进行职权限定往往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项目经理的代理行为分类工程项目施工,是一项纷繁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众多的对内对外关系。作为项目经理,在项目施工管理中,也不可避开地要发生多种往来,从其代理行为的对象区分,可将项目经理常见的代理行为作如下分类:(一)、面对发包人的代理行为由于项目经理的主要权限内容,是代表施工企业履行与发包人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因此,其主要代理行为就是代表施工企业向发包人履行合同及与履行合同相关的行为,包括编制施工计划、组织管理施工进程以及合同履行中的通知、签证等相关事务。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二)、向分包人、供应商、租赁商、销售商进行的代理行为由于项目经理具有参加选择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及物资供应企业等协作单位的权限,因此项目经理与这些项目外部相对人之间订立、履行合同中进行的法律行为,如在施工企业授权中无特别限制,应视为代理行为。(三)、在内部管理中进行的代理行为由于项目经理在项目施工中,被授予了生产指挥权、内部人事决定权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