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4)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 市 化工厂
地址: 乙方: 市 供电局
地址: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于 市 区签订供电合同如下: 1
双方因 市 区现只有 千伏工农线供电,线路已满负荷运行,电压质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电负荷
甲方 千伏变电所现轻负荷运行
为了解决 区用户生产用电,双方协商新增负荷由甲方供电
甲方 千伏变电所 千伏安主变压器因内部有放电声,暂停运行检修,更换为 千伏安主变压器投入运行
乙方同意保留 千伏安用电契约容量,投入时不再重新申请增容
甲方同意暂外带乙方的用电负荷共 千瓦 安培,掌握其用电情况,负责供电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电费收缴办法:乙方用户由乙方直接装表计量收取电费
甲方总电度表减去其它用户的其余部分电度数,由乙方向甲方收取电费
甲方外带乙方用户和其他用户负荷是暂时的供电措施
区变电所建成后,乙方计划的10千伏电网供 区负荷
本合同于 区变电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