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二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生产管理部报告
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第三条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第四条公司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活动,排查包括工艺、 设备、储运、仪表、变配电、消防、检修、维修、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 运输车辆和工业卫生等方面的事故隐患;车间每周、班组每天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五条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2第六条公司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将各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表格和文字说明材料向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报告规定的内容及时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本单位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 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报市、县安监局备案、销号
第八条安全部和车间要建立事故隐患台帐,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对每一项隐患实行整改销号
第九条公司各级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隐患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