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县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数据变更及更新功能修改要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技术规程》 (以下简称《规程》)对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目的、任务、内容、流程、方法及要求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2010 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要求, 《规程》在数据库更新、数据成果输出等方面进行了补充规定和相应调整。 为保证数据库更新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求相关软件开发单位按照《规程》 要求,对本单位开发的县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变更相关功能进行修改完善,保证软件更新成果满足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一、 规程调整内容说明《规程》在以下几方面内容进行了调整。( 一)境界调查要求1.国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调整,由国土资源部负责。2.大陆、海岛与海洋分界线(即零米线)一般不得擅自改动,确需调整的,由地方依据最新的遥感影像确定,将调整后所涉及的图幅矢量数据和相应影像数据提前单独上报,经国土资源部确认并下发控制面积后方可使用。3.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调整,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调整,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4.所有涉及县级及以上境界线调整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边,并将界线调整后的数据库及界线调整前后的对比表(详见附录 C 表)提前上报国土资源部,经审核通过后,方可作为当年变更的基础数据库。( 二)地类调查要求宽度小于上图标准的单线线状地物,作为境界或权属界线时,线状地物准确位置应调绘上图,并标注清楚线状地物的归属,但该线状地物不参与面积计算。2 ( 三)遥感监测图斑调查要求结合遥感影像提取的变化图斑,在开展变更调查同时,调查变化前后地类;填写《遥感变化图斑记录表》 ,按有关规定上报成果。( 四)新增可调整地类调查要求1.可调整地类指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后,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过程中由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2.可调整地类包括:可调整果园、可调整茶园、可调整其他园地、可调整有林地、可调整其他林地(耕地改为未成林地、苗圃)、可调整人工牧草地和可调整坑塘水面等7 个可调整地类。3.可调整地类,在相应属性字段中加注“K”。( 五)新增耕地来源类型调查要求对来源于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其他原因的四种类型的新增耕地进行调查,填写《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记录表》,如果属于新增耕地情况必须填写新增耕地来源类型,见附录表1。( 六)基本农田调查要求将依法依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