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2 年 2 月,王某与他人共同设立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拥有公司的大部分股权,并被选聘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2012 年 7 月,服装公司先后与A 服装厂签订了两份皮衣和西服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A 服装厂向服装公司供应西服100 件,共计价款18 万元
同年 9 月,A 服装厂按约将西服运关至服装公司仓库
10 月 20 日,服装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资金紧张, 与王某达成协议,向其借款 20 万元人民币
服装公司因主客观等多方面的因素,经营状况不好,在与A 服装厂订立西服购销合同前已拖欠多笔债务未还, 并且,也有多个债务人拖欠其钱款未还
至2013 年 5 月 11 日,服装公司虽经多方筹措,只能偿还付A 服装厂 6 万元货款
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 月,服装公司如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
在清理债权债务时,王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20 万元
但 A 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王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王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
故A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王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1)A 服装三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王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 2)王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
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答:(1)A 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王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 服装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
公司财产最初源自股东投资,但在法律上, 股东与公司具有相互独立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一般不能强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