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宝龙城市广场商铺物业服务合同签约日期: 年 月 日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宝龙城市广场商铺物业服务合同甲方(物业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络地址: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联络地址: 鉴于 公司(下称“出租方”)与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宝龙城市广场小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乙方承租使用位于 市 区 宝龙城市广场(以下简称“本物业”) 编号为 商铺,租赁面积为 平方米,物业类型为商业物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分别作为宝龙城市广场的物业管理人和商铺使用人,就甲方为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如下物业管理服务:1
1 本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租赁商铺建筑结构及商铺内出租方提供之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维修、保养服务
2 本物业公用区域的保洁、安防(涉及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管理)、秩序维持、公共绿地养护等服务
3 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4 本物业区域内其他双方协商的有偿服务
第二条 综合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2
1 综合物业服务费2
1 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乙方按租赁面积支付综合物业服务费
综合物业服务费的收费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标准为人民币 元/月/平方米(含统一营业时间内的中央空调使用费、物业服务费、公共能源分摊费)
甲方有权依据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本物业运营管理的成本变化调整上述综合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且须同时同等适用于物业内所有承租人方为有效,该等调整亦须以政府有关文件为限,并提前通知乙方, 乙方应根据新调整的收费标准支付费用在合同有效期间不允许调整综合物业服务费
2 综合物业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