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梁慧星【原文出处】《法律适用》【作者简介】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一、关于“宅基地买卖”案件 所谓“宅基地买卖”案件是指出卖人以违反宅基地禁止买卖的法律法规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这类案件的实质,是城市郊区的农村为规避土地征收制度,以“宅基地”的名义将土地分配给农户建房,并以低于商品房的价格出售给城市工薪阶层
因近几年房地产市场价格猛涨,出卖人反悔,于是以违反宅基地禁止买卖的法律法规为由,诉请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开始时相当数量的法院死抠法律规定,支持了出卖人的请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双方退房、退款
后来许多法官注意到这样判决不公正
因为购房人往往是城市低收入阶层,几年前根据市场价格购买了房屋,已经交房、付款,居住了好多年
原购房时一千多块钱 1 平方米,现在房价涨到 3000-4000 元 1 平方米,法院判决退房、退款对买受人非常不利,使其无端遭受重大损失
并且这样判决支持了出卖人背信弃义的行为,也与《合同法》诚信原则相违反
于是改变裁判方案,判决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认定买卖合同有效,有没有理由
当然可以找到理由
一是采目的性限缩解释方法,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宅基地”,是指农户现在居住的房屋的宅基地,并不包括以“宅基地”名义分配给农户建房出售的土地
二是通过解释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性质,属于“房屋买卖合同”,未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不是宅基地买卖合同,当然不违反禁止宅基地买卖的法律法规
于是判决认定这类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避开产生不公正的结果
退一步说,即使认定合同无效,也还可以通过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则,判决由具有过错的出卖人承担买受人遭受的损失,实现个案的公正
①因为法院判决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使违反诚信的出卖人获得不当利益,诱使许多出卖人仿效,纷纷向法院起诉,其社会效果当然是不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