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示范文本》结合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1
1工程名称: 1
2工程地点: 1
3承包范围: 1
4承包方式: 1
5合同价款:本工程造价 元
金额大写: 第二条工程期限 2
1 全部工程开工日期:本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2 全部工程竣工日期:本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3 全部工程总日历天数 天
第三条 工期延误与工期奖罚3
1 延期开工
乙方因故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提前五天,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应在三天内书面答复乙方
甲方同意延期要求或三天内不予答复,工期相应顺延
如乙方理由不充足,甲方不同意延期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 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认为必要时,可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并在停工后 48 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乙方在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应及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在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
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时限内未予以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的,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停工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 工期延误
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等原因影响施工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3 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沙等需处理时
4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