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州财贸建设开发总公司、广州南珠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联星农工商总公司拆迁合同纠纷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4)穗中法民四终字第 2203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财贸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财贸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荔湾北路 133 号。 法定代表人黎利权,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南珠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珠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赤岗西二街 2 号 301 室。 法定代表人张耀文,该公司董事长。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琦璐、廖声哲,均是广东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联星农工商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昌岗中路 162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覃兆江、张忠,均是广东中粤云天律师事物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南城大酒店,住所地:广州市江南大道中 255 号。 法定代表人何志明,该酒店总经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上诉人广州财贸建设开发总公司、广州南珠房地产有限公司因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4)海民三初字第 185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 广州市海珠区新滘镇联星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财贸公司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书》及财贸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协议,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拆迁地块的用地单位已变更为被告南珠公司,且现回迁楼的权属人为该公司,故南珠公司与财贸公司应共同承担逾期回迁的责任。现广州市海珠区新滘镇联星村民委员会因城中村改制而被撤销,其债权、债务由原告承担,被告认为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的意见不予采纳。现第三人广州南城大酒店已将承租商铺交回给原告,故逾期回迁的停业租金补偿应支付给原告。从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反映,原告最迟已于 1996 年 11 月 16 日将商铺交被告拆除,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通知广州市南城大酒店或广州市海珠区新滘镇联星村民委员会回迁或原告已实际占有回迁房,应承担逾期回迁的违约责任。2001 年 9 月 11 日至 2024 年 9 月 11 日的逾期回迁的停业租金补偿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对被告认为原告的该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请求的意见不予采纳。回迁房属于物权,被告认为原告要求交付回迁房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未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