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山 东 省 公 安 厅 制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甲方(托修、托保方): 乙方(承修、承保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条例》,履行省公安厅重新修订的《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并结合山东省物价局和山东省公安厅联合颁发的《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收费标准》等具体文件,经协商达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维修保养建筑名称: 二、维修保养范围:乙方负责下列建筑消防设施中的第 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
建筑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设施;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
消防给水设施;4
消火栓系统;5
消防水炮系统;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
气体灭火系统;8
水喷雾自动灭火系统;9
泡沫灭火系统;10
防烟、排烟设施;11
消防电气和通讯设施;12
消防电梯;13
干粉灭火设施;14
移动式灭火器材;15
(详见建筑消防设施名录)三、维修保养期限: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 止
维修保养期限届满前 日内,双方如同意延长维修保养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1
仔细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法律规范,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2
制定消防设施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
负责消防设施操作的人员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3
消防控制室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少于 6 人,每班工作时间不大于 8 小时,每班人员不少于 2 人,且均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