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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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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分享到: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所承揽工作内容的不同,即承揽建设工程的为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其他工作的为承揽合同。由此,区分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的问题可转化为界定建设工程的问题。 [要点提示] 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所承揽工作内容的不同,即承揽建设工程的为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其他工作的为承揽合同。由此,区分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的问题可转化为界定建设工程的问题。在界定建设工程时,必须以建设工程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为指导,井结合相关行政管理性法规的规定加以分析。 [案情] 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大东吴集团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吴公司)。 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州升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浙公司)。 2024 年 12 月,大东吴公司与升浙公司签订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大东吴公司为升浙公司承建的浙江天峰制药厂 1#仓库钢结构构件进行制作和安装,总包干价 61 万元;升浙公司应在签约后 7 天内付款 20%,主构件进场安装后 3 天内付 30%,屋面板进场安装后 3天内付 3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 3 天内付 15%,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1 年内付清等。2024年 2 月 24 日,监理公司项目部代表朱大德对上述钢结构工程验收合格。升浙公司已付给大东吴公司工程款 46.6 万元。因升浙公司所承建的浙江天峰制药厂 1#仓库工程未在主管机关竣工备案,根据合同的约定,该公司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 3 天支付总工程款 95%,扣除 5%质保金后,升浙公司实际结欠大东吴公司 11.35 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6363.95 元。 大东吴公司起诉称:升浙公司尚有 14.4 万元工程款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上述欠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33112 元。 升浙公司庭审辩称:大东吴公司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且所涉钢结构工程有质量问题致使业主至今未结付工程款,请求法院驳回大东吴公司的诉请。 [审判]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承揽合同有效,各方应履行合同义务。大东吴公司起诉升浙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应予支持,但鉴于涉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故有关 5%的质保金其可另行主张。另外,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问题,因涉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故大东吴公司的诉请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对于涉诉工程的施工质量问题,升浙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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