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分享到: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所承揽工作内容的不同,即承揽建设工程的为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其他工作的为承揽合同
由此,区分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的问题可转化为界定建设工程的问题
[要点提示] 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所承揽工作内容的不同,即承揽建设工程的为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其他工作的为承揽合同
由此,区分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的问题可转化为界定建设工程的问题
在界定建设工程时,必须以建设工程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为指导,井结合相关行政管理性法规的规定加以分析
[案情] 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大东吴集团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吴公司)
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州升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浙公司)
2024 年 12 月,大东吴公司与升浙公司签订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大东吴公司为升浙公司承建的浙江天峰制药厂 1#仓库钢结构构件进行制作和安装,总包干价 61 万元;升浙公司应在签约后 7 天内付款 20%,主构件进场安装后 3 天内付 30%,屋面板进场安装后 3天内付 3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 3 天内付 15%,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1 年内付清等
2024年 2 月 24 日,监理公司项目部代表朱大德对上述钢结构工程验收合格
升浙公司已付给大东吴公司工程款 46
因升浙公司所承建的浙江天峰制药厂 1#仓库工程未在主管机关竣工备案,根据合同的约定,该公司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 3 天支付总工程款 95%,扣除 5%质保金后,升浙公司实际结欠大东吴公司 11
35 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6363
大东吴公司起诉称:升浙公司尚有 14
4 万元工程款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上述欠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33112 元
升浙公司庭审辩称:大东吴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