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甲方(拆迁人):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受委托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涵江分局乙方(被拆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荔涵大道涵江江口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 、 《 荔 涵 大 道 江 口 段 征 地 拆 迁 安 置 实 施 细 则 》 , 结 合 涵 江 区 委[2024]34、38、41 号和[2024]1、4、7 号专题会议纪要;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合同主体 甲方因莆田市荔涵大道工程建设需要,经批准征收乙方所在村委会的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为该项目的拆迁人
乙方所在的房屋座落在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石西村 编号 ,位于该项目征地拆迁范围之内,为该项目的被拆迁人
第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具体情况乙方土地权利证书号码为 ,土地座落在江口镇石西村,用地面积 m²,建筑占地面积 m²,房屋总建筑面积 m²
土地性质为 ,用途为
第三条 被拆迁房屋补偿款经实地丈量评估、计算,乙方被拆迁主房屋补偿金额为 元、确权埕地面积补偿费为 元,附属物补偿金额为 元;总金额为 元;即大写人民币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详见所附的计算表或评估表)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补助费1、乙方被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为每平方米 3 元/次,两次计 元
2、临时过渡期限不超过 24 个月,从 年 月 日交房起,临时安置补助费为每月每平方米 2
5 元,24 个月计 元(实际临时过渡期限按实结算,差额在交付安置房时结清)
以上 1 至 2 项的补助费合计为 元,即:大写人民币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