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律师服务收费合同(分期、风险收费版) (下称“甲方”)因 一案(事),委托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下称“乙方”)代理,双方订立了《委托代理合同》【( )福义所 字第 号】,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结合本案情况,订立如下律师服务收费条款供执行
一、双方选定下列第 项方式支付律师服务费
(一)分期支付律师费:甲方分 期支付律师代理费,此费用由乙方包干收取,日后不结算
1、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第一期律师代理费 元(小写¥ );2、于 年 月 日支付第二期律师代理费 元(小写¥ ); ;
(二)固定收费加风险律师收费:1、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第一期律师代理费 元(小写¥ ),此费用由乙方包干收取,日后不结算;2、 二、律师办案过程中,所必须的办案杂费,包括在泉州市范围办案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在乙方(律师事务所)处的复印和材料费,由甲方另行支付给乙方(律师所)
三、律师办案过程中,所发生政府及相关部门收取的调查费、在乙方(律师事务所)之外的复印费、鉴定费、翻译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律师应提供合法支付票据
四、如承办律师超出泉州市范围异地办案的,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等,甲方应向律师预支,办结后由律师与甲方自行结算
五、乙方承办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收费,甲方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应当直接交付乙方(律师所)
甲方如委托承办律师代交费用的,应及时向承办律师索取乙方出具的收费票据
六、乙方因合理原因终止代理关系,有权收取已完成工作的相应费用;非因乙方过错,或甲方提前终止代理关系,乙方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七、本合同是双方订立《委托代理合同》之附件,同具法律效力
八、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时间支付律师费的,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合同,停止相关的代理工作,由此引起的损失、后果由甲方自负;同时,甲方须根据应付而未支付律师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