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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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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A 单位与 B 单位、C 单位、D 单位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合同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时,守约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合同的解除在解除通知送达违约方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解除通知送达时间的拖延只能导致合同解除时间相应后延,而不能改变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异议期间,在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民一终字第 45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单位。 法定代表人:许礼庚,该公司代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安,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冲,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 单位。 法定代表人:陈锦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峰,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民胜,广东广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C 单位。 法定代表人:梁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治民,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耀权,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D 单位。 法定代表人:任勇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卫星,广东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达琴。 原审第三人:E 单位。 法定代表人:陈金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少元,广东粤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校红,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F 单位。 法定代表人:林中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继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庭勇,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富山宝公司)与被上诉人 B 单位(以下简称福星公司)、被上诉人 C 单位(以下简称福永公司)、被上诉人 D 单位(以下简称金安城公司)、原审第三人 E 单位(以下简称大金利公司)、原审第三人 F 单位 (以下简称海洋城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月 21 日作出(2024)粤高法民一初字第 18 号民事判决。富山宝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 年 6 月 24 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富山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礼庚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安、徐冲,福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锦旭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峰、易民胜,福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光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治民、陈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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