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根据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24)广民初字第766 号民事判决书,向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山东禹城中农润田化工有限公司给付货款 272000 元,逾期付款利息60928 元,差旅费 3998 元,诉讼费 18000 元,迟延履行利息约150000 元及执行费用等,以上费用共计 49 万余元,并追加山东禹城益同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因两被执行人也是破产或濒临破产企业,现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于本协议签署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 170000 元人民币(该款不包括广水法院已经划走的山东禹城益同科技有限公司 19000 元),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义务后, 即视为被执行人履行了广水市人民法院(2024)广民初字第 766 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所有义务
二、申请执行人湖北双剑催化剂有限公司清算组不再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广水市人民法院(2024)广民初字第 766 号民事判决项下货款、逾期付款利息、差旅费、诉讼费、迟延履行利息及执行费用等一切支付义务
三、申请执行人湖北双剑催化剂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人民法院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并解除所有的查封保全措施
四、本协议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持一份,法院留存一份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湖南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买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一,总则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务实、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共同进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 IC 芯片买卖事宜达成本合同
二、定义 ‘合同’指本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采购订单,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规定
‘价格’指由双方商定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和币种(如无特别说明,均指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