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承包者私刻公章代表被承包企业对外签订担保协议该协议是否有效 王延玲 简要案情 1997 年 12 月 1 日,某集团公司与 A 公司签订企业承包协议,约定该集团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 B 公司承包给 A 公司经营,承包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1 日止。协议签订后,某集团公司向A 公司移交了 B 公司的全套公章、营业执照及其他文件,包括一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后某集团公司因故于 1999 年 8 月收回了 B 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等文件,但未收回土地使用权证书。 2000 年 10 月 1 日,甲银行与 C 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 C 公司向甲银行借款若干,还款期至 2001 年 10 月 1 日止。同日,A 公司使用私刻的 B 公司公章及仿冒的 B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以 B 公司名义与甲银行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约定 B 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此后,A 公司又使用私刻的 B 公司公章及伪造的 B 公司的《职代会决议》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甲银行。还款期限届至,C 公司无力偿还借款,B 公司亦未承担担保责任。2024 年 2 月 10 日,甲银行诉至法院,要求 C 公司偿还借款,B 公司以抵押的土地承担担保责任。 分歧意见 诉讼中,各方对 C 公司应履行还款义务均无争议,其争议焦点在于:B 公司应否对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即甲银行可否行使土地抵押权。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对本案也产生了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A 公司代 B 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B 公司应当对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A 公司代签抵押协议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该抵押协议并非 B 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B 公司不应对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甲银行无权行使抵押权。 本案解析 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甲银行有权行使抵押权。 一、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在我国,较早的经营权及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出现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民法通则及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主要是指对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例如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国家财产、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所有的荒山、滩涂等)的经营或承包经营的权利。在初期,承包经营权主体的范围非常狭窄,仅指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或个人,且权利的内容也很狭窄,有的仅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没有处分权。随着经济的进展,把权利主体及内容限定在如此狭窄的范围内已不能满足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