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浅析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实习律师 陈清旭2010 年 11 月 25 日一、案情简介原告人刘某,系被害人张某之妻。被告人卫某,系个体经营户。被告人沈某,系美食城老板。某日,卫某与沈某达成口头协议,沈某以 1500 元价格将该美食城二楼广告牌制作工程交由卫某完成。卫某在没有营业执照及相关资格证明的情况下,雇佣不具备电工作业资格的张某从事广告牌霓虹灯接线工作。工作过程中,卫某在未确认供电设备通电状态的情况下,安排张某进行霓虹灯线路与电源线路接驳,后张某不慎触电身亡。刘某后起诉至法院,诉请卫某和沈某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65 万元人民币。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灯箱广告牌制作工程不仅包括灯箱广告牌的制作工作,还包含灯箱广告牌的安装、内部电线接驳等施工工作,可见,该案灯箱广告牌制作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沈某为发包人,卫某为承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接受法宝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受雇于卫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作为雇主的卫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沈某在发包灯箱广告牌制作工程时,没有严格审查卫某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理应与卫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卫某与沈某连带赔偿 65 万元人民币。二、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区别在实际生活中,该案往往被视为承揽合同,法院却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它究竞是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要想对该合同的性质作出准确的推断,就必须弄清这两种合同之间的区别。一是合同定义不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酬劳的合同。二是合同主体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明确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应当在依法取得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自然人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而承揽合同则不然,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