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 技术开发是一项探究性活动,客观存在开发不出来的危险。在讨论开发过程中,假如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尽了最大努力,但仍因科技知识、认识水平或试验条件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讨论开发全部或者部分失败,未能取得合同约定的预期目的,即为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 一项技术开发的失败或者部分失败属于风险,应当具备以下各项条件:(1)课题本身在国际和国内现有技术水平下具有足够的难度;(2)讨论开发方尽了主观努力;(3)该领域专家认为讨论开发失败属于合理的失效。 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两点: (1)由于技术开发存在着的风险,风险一旦出现,将使技术开发合同无法履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当事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假如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风险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风险责任。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2)在讨论开发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发现可能导致讨论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实行适当措施减少损失。合同法明确规定这是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假如当事人未能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也未能及时实行措施,制止损失的扩大,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技术开发合同的特点,《合同法》又规定了技术开发合同可以解除的另一种情形,即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没有意义,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只需通知对方并说明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证明,不需征得对方的同意。 第一,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技术标的的公开一般有以下情形:①他人已经将该技术标的申请专利,并履行了专利登记手续。②该技术标的已经由他人讨论成功或者从国外引进并可在技术市场上作为商品进行转让。③该技术标的已经在公开发行的技术文献上披露或在展览会上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人可以从公共情报源取得。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二,上述事由已经使得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所谓没有意义,是指技术合同假如履行完毕,对债权人已经失去意义。 (2)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承担因解除合同产生的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