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抵 押 合 同 本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各方签署
抵押权人(甲方): 地 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抵押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电 话: 为保证抵押权人 与承租人 (以下称“主债务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的《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中主债务人债务的履行,抵押人自愿以其所有的或有处分权的抵押物作抵押
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有关规定,经友好、平等协商,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订立以下条款并共同遵守
一、 合同的独立性本合同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因本合同部分条款与主合同发生抵触而影响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的权利
二、 抵押担保抵押人自愿将抵押物(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抵押给抵押权人,作为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
三、 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租金,金额为四、 抵押担保范围1. 本合同抵押人的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即本合同第三条列明的主合同项下的部分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及执行费、差旅费)及其他一切应付款项(包括因处分抵押物而支出的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应补交的税款等)
2. 当主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抵押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五、 主债务履行期限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实际履行期限若与上述期限不同,必须由双方书面确认
六、 债权转让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抵押权人将主合同项下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的,可相应将抵押权权益全部或部分转让,抵押人仍应按本合同规定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七、 声明与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