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装饰、修缮、抗震加固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园林建筑、绿化、养护工程(以下简称为“建设工程”)等现行计价依据及配套费用定额,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实施时间(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计价规则及调整办法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
即: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按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费用进行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一)基价调整1
人工费:人工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人工费仍按营改增前相关规定执行
材料费:营改增后材料费=营改增前材料费×材料综合扣税系数
式中:材料综合扣税系数=[1/(1+材料进项税综合税率)]3
机械费:营改增后机械费=营改增前机械费×机械综合扣税系数
式中:机械综合扣税系数=[1/(1+机械进项税综合税率)]“材料进项税综合税率、机械进项税综合税率”是通过不同类型典型工程,经测算后综合取定的材料(机械)综合税率
材料(机械)综合扣税系数见附件
(二)费用项目调整1
以费率形式计取的各费用项目,均按增值税税制要求重新测算了营改增后的新费率
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费用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均已综合考虑在相应费率中
规费除因营改增因素的调整外,由于政策变化所需的调整,一并考虑在规费新费率中,不再单独发文调整
夜间施工增加费、材料及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