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注意事项及办理预售申请要点等一、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主要修订补充以下内容1、出卖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向买受人出示本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用地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出卖人的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2、商品房交付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 3%以内(含 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中任何一项超出 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按以下方式处理: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但共有分摊部分面积增加超过其合同约定面积 3%的,买受人不承担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100%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为减少商品房交付过程产生的纠纷,对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的约定作了修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改,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具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水、电、气、电话等及小区配套公建、基础设施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条件已达到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4、 如因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变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及形状、朝向; (2)变更小区总体规划设计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备设施;(3)变更房屋节能措施及指标;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不退房。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5、进一步明确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时限。修改后的示范文本明确约定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初始预登记以及将办理产权登记有关资料交付买受人的期限,将有效减少因出卖人原因造成买受人逾期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