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评析一、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概述(一)什么是旅游合同在学界对旅游合同一般认为可分为广义和狭义
在此方面台湾地区的学者有较多讨论,曾隆兴认为“按所谓旅游契约有广狭两义
狭义旅游契约,仅指旅客与旅行业所订旅行及游览契约而言
广义旅游契约则包括狭义旅游契约及旅客运送契约、旅店住宿契约在内
”;孙森焱认为“旅游合同(Reisevertrag)是指旅游营业人为旅客规划旅程,预订膳宿、交通工具,指派领队带领旅客游览并随团服务,旅客支付酬劳的合同”①;林诚二则认为旅游契约为“称旅游者,谓当事人约定,由旅游营业人为旅客提供旅游服务,而由旅客给付旅游费用之契约
” 从各学者所下定义,不难看出后二者均采纳了狭义说,而这也正是为各国立法所广泛采纳的
如德国民法典第 651a 条第 1 项的规定“根据旅游合同,旅游举办人负有向旅客提供全部旅游给付(旅游)的义务
旅客负有向旅游举办人支付约定的旅游费的义务
”日本新旅游法中称旅游合同为“旅行业约款”,指旅行社与参加包价旅游的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办理旅游业务的合同
1970 年布鲁塞尔旅游国际公约(即 ICTC)第 1 条规定“旅游合同包括有组织的旅游合同或中间人承办的旅游合同
” 综上所知,笔者在文中所述的旅游合同也将实行狭义说,即旅游合同为由旅游组织者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旅游者向其旅游组织者支付相应旅游费用的合同
(二)“霸王条款”的概念“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
所谓霸王条款,法定称谓即“不平等格式条款”,主要指一些经营者单方制定的躲避法律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
这些条款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面限制,严重侵害广阔消费者的权益(三)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的概念目前对于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的认识,主要是从法律角度强调合同中甲方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