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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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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旅游合同纠纷案 原告王林祥、陈卫东因与被告江苏省扬州市雄都旅行社(以下简称雄都社)发生旅游合同纠纷,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称:被告在组织旅游中不履行安全告知义务,以致原告之子王呈在海滨浴场玩耍时死亡。被告还没有按规定在出发前为旅游者办理每人 30 万元的旅游意外保险,以致王呈死亡的事故发生后,原告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理赔。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 30 万元保险金额的损失,给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人身损害赔偿金 20 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王林祥和其子王呈去海滨浴场游泳,既不是被告安排的旅游项目,也不在被告安排的时间内。王呈死亡后,原告已从事故单位海滨浴场获得赔偿。王呈死亡与被告无关,不能由被告承担责任。根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的旅游意外保险适用条款,王呈不满16 周岁,不能参加保险;而且王林祥交纳的旅游费用中,也不包含连王呈在内几名小孩的保险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9 年 8 月 2 日,原告王林祥到被告雄都社联系外出旅游事宜。根据雄都社提供的旅游行程分解表,双方口头达成了 8 月 3 日至 7 日游览普陀山等地的旅游合同,王林祥预付了 10个人的旅游费 7000 元。旅游行程分解表中注明,旅游价格包含了人身保险费。 8 月 3 日上午,被告雄都社组织包括原告王林祥等 10 人在内的旅游团出发。 8 月 5 日晚,该旅游团在普陀山下的一个饭店住宿后,原告王林祥及其子王呈(14 岁)与其他人等到距饭店不远的普陀山海滨浴场游玩。 18 时 30 分左右,王呈因不慎被海浪卷走,直至同月 9 日尸体才被发现。为此,海滨浴场给王林祥赔偿了浴场门票保险金额 5 万元和其他费用 3 万元。 原告王林祥回江都后,在处理王呈的善后事宜时发现,被告雄都社在旅游团出发前并未给王呈投保,而是事后补办的投保手续,保险公司拒绝给王林祥理赔。为此,王林祥与雄都社发生纠纷。 另查明:1999 年 8 月 6 日,被告雄都社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都支公司为王呈等 9 人办理了旅游意外保险。保险单注明:被保险人数为 9 人,保险项目为意外损害,保险费 9 人合计为 108 元,保险金额合计为 270 万元,保险期间为 3 天。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雄都社旅游行程分解表,雄都社收取王林祥交纳的旅游预付款凭证,同行旅游的陈小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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