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旅游合同遇到霸王条款的处理方式—重庆王艳律师文集王艳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供职于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而且具有丰富的实务实践经验
多年来,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经济合同纠纷法律事务及各类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辩护和代理
长期致力于合同纠纷领域法律讨论,谙熟合同纠纷领域法律实务操作
近年来,代理了大量的合同纠纷领域疑难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业内人士及广阔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成熟和市场规模的扩大、法制的完善及公民法律意识的加强,旅游纠纷特别是有关旅游合同的纠纷也大幅增加
其中,“霸王条款”是当今社会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在众多旅游合同纠纷中,格式条款已经成为众矢之的,严重损害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亟待法律规范和控制
一、旅游格式中的“霸王条款”的内含及存在范围旅游格式合同中的所谓“霸王条款”,法定称谓即“不平等格式条款”,主要是指使用格式合同的旅游行业或一些旅游经营者利用旅游行业上的垄断地位或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单方面制定的躲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
签订格式合同可以节约时间,有利于事先分配风险,降低交易成本,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合理经营,另一方面消费者也不必耗费精力就交易条件讨价还价
但格式化旅游合同中也常出现一些损害旅游消费者利益的不公平条款,我们称之为“霸王条款”
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旅游格式合同的控制
存在范围主要有以下:1
例:“乙方(消费者)因病发生费用自理;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乙方损害的
甲方负责通知保险公司立案,同时协助保险公司调查核实,以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限,甲方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额以外的费用
例:“因交通运输、酒店等非旅行社自身原因所致的质量问题,并已积极协助旅游消费者追究有关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