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众多 旅游 合同纠纷中,格式条款已经成为众矢之的,严重损害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亟待法律规范和控制。本文从旅游合同的概念、特点(尤其是格式合同特点)出发,对旅游合同作了概要 分析 ;从 内容 和缔约环境两个方面,分析了旅游格式合同的“霸王现象”;并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社团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控制旅游格式合同“霸王现象”的建议,以期对法律规范旅游格式合同有所裨益。 关键词:旅游 格式合同 霸王条款 控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成熟和市场规模的扩大、法制的完善及公民 法律 意识的加强,旅游纠纷特别是有关旅游合同的纠纷也大幅增加。 在众多有关旅游合同纠纷中,旅游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成为众矢之的。 一、旅游合同概要 旅游合同是随着旅游业的兴起而出现的。由于旅游业直到晚近才成为一个新兴的独立产业,因此在多数国家的立法上并未就旅游合同作出专门规定。通说认为“旅游合同是指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提供旅游服务,另一方交付约定旅游费的合同。” 根据民法对合同的分类,旅游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无名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总则八章,规定了一般原则、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终止等一般性条款,分则十五章,共规定了 15 种列名合同。学理上的有名合同指《合同法》分则已作出规定的合同,与之相对的是无名合同。旅游合同尚属无名合同,实行在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的前提下、类推适用分则相关条款的 方法 加以调整。如旅游合同要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变更、终止的一般规定,同时旅游给付中的客运给付,除旅行社不具备承运人资格外,类推适用运输合同中客运合同条款。 2、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义务,旅游经营者应向旅游消费者提供适宜的旅游服务,旅游消费者则应向旅行社支付一定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价性,故旅游合同属双务、有偿合同。旅游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并不以一方的实际交付或履行行为为成立要件,故为诺成合同。 3、多为格式合同 在现实生活中,零星的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临时订立一个旅游合同的现象并不普遍、也不典型。我们常见的旅游合同,是由旅行社事先制作、并公开展示于营业场所、图文并茂的行程路线资料或行程表。这些资料应视为旅游合同,具有要约的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条款的单方事先决定性和不变性。旅游消费者往往只能概括地表示接受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