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我国旅游业近年来进展十分迅速,它是我国的新型经济产业,但我国旅游立法远远滞后于旅游业的进展,从而导致旅游市场出现许多不法律规范的现象,不仅游客维权的空间很小,旅游企业的利益也很难得到保障,其根本原因就是缺乏一部全国性的旅游大法,从而缺乏法律的有利保障
在此,我们仅着重谈一下旅游消费合同所维系的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借以说明我国制定一部统一的旅游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关键词:合同,旅游消费合同,债,仲裁,违约责任 引言 市场经济同时也是法制经济,一个行业的进展、繁荣和稳定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
而自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我国大力进展旅游业以来,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旅游法加以保障
各地虽然都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旅游法律法规,但由于旅游的异地性以及各地旅游法律法规的不统一性,游客在跨地域旅游时权益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也使旅游纠纷层出不穷
在对旅游纠纷进行综合分析时,我们发现大多的旅游纠纷发生在旅游者和旅游经营商之间,可见旅游消费合同的制定越来越有其必要性
一、旅游消费合同的概述 要谈旅游消费合同,我们先看一下合同
关于合同的概念有各种学说,大陆法系通常认为合同是基于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而达成的协议;而在英美法系,实行“合同是一种允诺”的学说
从现行民事立法来看,我国采纳的是协议说
我国《民法通则》第 85 条规定“: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我国《合同法》第 2 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原《合同法》直接规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增加到三十种
其中就包括了餐饮合同、住宿合同、旅游合同,在这几种合同中都隐含了旅游消费的内容
而鉴于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在旅游业中的重要地位,单独将旅游消费合同列出来进行讨论有其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