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无追索权出口保理协议出口保理商(应收账款受让方):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以下简称甲方)负责人:法定地址:出口商(应收账款转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鉴于乙方向甲方申请、甲方为乙方提供“无追索权出口保理服务”,为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经友好协商,双方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术语定义 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术语均具有如下含义:1.出口保理业务:是乙方采纳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信用方式向债务人(即进口商,或称买方)销售货物(包括提供服务,下同)时,由甲方(即出口保理商)单独或者与其他提供进口保理服务的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共同提供包括应收账款承购、应收账款管理、买方信用风险控制及货款催收等多项或单项功能的金融服务。出口保理根据是否有除甲方之外的其他保理商参加提供保理服务的情况,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两类:“单保理”系指仅有甲方一家保理商为乙方提供保理服务的情况。在单保理业务中,甲方既履行出口保理商职责,又履行进口保理商职责;“双保理”则是指有其他保理商参加、与甲方共同提供保理服务的情况。2. 无追索权出口保理:即在进口保理商或甲方正式核定的买方信用额度内,甲方受让乙方的应收账款、支付对价(或者承担到期支付对价的义务)。在账款到期后,若发生债务人信用风险而未获及时足额付款时,由保理商按《出口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确定的信用风险担保比例和条件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甲方无权向乙方追回已支付对价款;但若发生商务合同交易风险而未获得及时足额付款的情况,甲方有权在乙方不配合办理反转让的情况下,向乙方追索已支付对价款及相应费用。 3.“隐蔽型保理”是指出口保理业务中,保理商为出口商办理保理业务后,不立即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买方),而待账款逾期一定时间后仍未获债务人足额支付时,再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乙方办理隐蔽型保理需要与甲方另行签订《隐蔽型出口保理补充协议》。4.信用评估:是指为了测算乙方采纳信用方式销售时进口商的信用风险,甲方在乙方提交《出口保理申请书》后,向进口保理商申请核定买方信用额度,由进口保理商据以对债务人(进口商)进行调查评估后将结果通过甲方通知乙方的过程。信用评估的结果分为初评信用额度及正式信用额度。初评信用额度(甲方以《出口保理信用额度初评回复》向乙方发出通知)仅表明一种意向,不构成甲方对乙...